第一章 总 则
为鼓励和引导学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,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多元化就业,根据《中共中国石油大学(北京)委员会关于全面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中石大京党〔2016〕22号)、《中国石油大学(北京)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》(中石大京就业〔2016〕1号)等文件要求,特制订赴西部、基层、海上平台以及民营企业就业毕业生奖励办法。
第二章 申请条件
第一条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、其他地区基层单位、海上平台和民营企业就业。(1)本条中所列的西部地区为西藏、内蒙古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等12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;(2)其他地区基层单位是指除西部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县级以下(不含县级;直辖市为镇以下,不含镇)基层单位;(3)海上平台是指毕业生的实际工作岗位在海上平台;(4)民营企业是指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制形式为私有民营的企业。
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;
第三条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、诚实守信、道德品质良好、学习成绩优良;
第四条 学制内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;
第五条 委培及定向生不能参评。
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方式
第一条 学校设立的西部、基层、海上平台及民营企业就业奖学金由学校支出;
第二条 毕业生自主申请,学院审核、学校评审;
第三条 获得奖励的毕业生在毕业时每人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元(其中赴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四地区民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奖励额度为500元)。
第四章 评选程序
第一条 每年6月中旬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奖申报工作,毕业生本人向学院递交《赴西部、基层、海上平台以及民营企业就业奖》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原件、复印件。用人单位不签三方协议的,请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。(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具体工作地点的,需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二分到基层、海上平台工作的证明;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民营企业性质的,请单位出具该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的证明)。
第二条 各学院(研究院)审核申请学生材料,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由学院(研究院)公示后上交就业指导中心。
第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院(研究院)上交申请材料,审查申请者资格,审查合格者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、资助管理中心联合报学校审批。
第五章 注意事项
第一条 就业奖项不能重复申请,每名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就业形式奖励。
第二条 就业奖发放后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,学校将收回就业奖金。
中国石油大学(北京)就业指导中心
2016-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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